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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CHOOL OF GOVERNMENT PEKING UNIVERSITY

亚博足彩政府管理学院学生代表大会组织条例

  (2012年4月27日政府管理学院第十二届学生代表大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

  2013年4月14日政府管理学院第十二届学生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全体会议最后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为了规范亚博足彩政府管理学院学生代表大会的基本制度,保障会员的权利和学生会的民主,推进依章治会,保障学生会选举活动规范进行,根据学生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学生代表大会的性质】学生代表大会是亚博足彩政府管理学院学生会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二章 学生代表大会的组织和职权

  

  第三条 【学代会的召开】学代会每年召开一次。每届学代会于每年五月中下旬召开。会议议程主要为:讨论学生代表的提案、吁请,听取时任校学生会常代会政府管理学院委员(以下简称常代表)的工作报告,选举新一届常代表,表决通过各班推举的院学生会常委会委员的名单、听取时任院学生会执委会主席团的工作报告,选举新一届院学生会执行委员会。

  学代会筹备委员会负责召集学代会,确定会议议程,组织会务工作。学代会筹备委员会决定次届学生代表大会召开的日期并向全院公告,且开会日期应晚于公告日期至少一个月、至多两个月。

  常委会如果认为必要,经过全体会议表决通过,可以在学代会闭幕期间召集学代会代表召开临时学代会。经下列机构或人员提出,学代会常委会应召集学生代表大会临时会议:

  (一)学生会主席提出;

  (二)由学代会常委会全体委员三分之一以上联名提议或常委会主任提议,经学代会常委会表决以出席委员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后,学代会常委会提出;

  (三)学代会常委会全体委员二分之一以上联名提出;

  (四)学代会全体代表三分之一以上联名提出。

  在学代会按本条例规定须选举或补选学生会主席、副主席、校学生代表大会政府管理学院委员,审议学生会主席、副主席、校学生代表大会政府管理学院委员罢免案,审议学生会章程修正案,审议撤销学代会常委会的决议,审议延长或缩短此届学代会的任期时,常委会必须召集学代会会议。

  学代会在出席代表人数达到应有代表人数三分之二时方可开会。任何学代会代表不得委托他人代为出席会议。

  学生会的会员可以列席学代会会议。

  第四条 【学代会的职权】学代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补选学生会主席、副主席、常代表;

  (二)罢免学生会主席、副主席、常代表;

  (三)修改学生会章程;

  (四)反映和讨论会员关于学生会工作的意见和要求,审议并表决关于学生会工作的重要问题的提案;

  (五)监督学生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撤销学代会常委会做出的决议;

  (六)应当由学生会最高权力机构行使的其他职权。

  学代会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行使职权时应进行充分讨论,在审议后通过表决作出决定。

  第五条 【学代会筹备委员会的组织】学代会开会期间设筹备委员会,由不参加新一届执委会主席团和常代表竞选的老一届执委会主席团成员、常委会主任委员、各班班长组成。筹备委员会聘请学生会秘书长为筹备委员会秘书长。

  筹备委员会委员报名参选学生会主席团、常代表的,自报名之时起自动退出筹备委员会,且不得再次加入。筹备委员会委员的原本职务被罢免的,自罢免之时起自动退出筹备委员会,且不得再次加入;因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原本职务但仍为学生会会员的,其筹备委员会委员职务不变。筹备委员会于每届学代会常委会确定此届学生代表大会召开日期后、开会日期前至少一个月成立。

  筹备委员会召集并主持此届学生代表大会,确定会议议程,并审议代表提出的议案和动议。学代会常委会主任与学生会执委会主席共同主持筹备委员会的工作。在开会时,学代会常委会主任主持会议;主任不能主持会议时,筹备委员会推举一名成员主持会议。

  筹备委员会主持选举事务,执行与选举有关的学生会规章制度,制定选举的具体规则,确定选举的具体程序,负责候选人的报名和资格审查,监督和规范候选人的竞选行为,负责选举投票、计票事务,公布选举结果,处理针对候选人的举报。

  筹备委员会经常委会全体会议以二分之一以上多数决议成立,在成立之日向全院发布公告,宣布筹备委员会组成人员、选举制度、报名方式、监督举报方式等选举基本事项。筹备委员会设立期间为选举期间,适用本条例关于选举制度和竞选活动规范的规定。

  筹备委员会确定执行委员会主席团成员、常代表选举的投票日期,并在成立后三日内向全体会员发布公告。确定的选举日期应晚于筹备委员会成立日期至少一个月。

  筹备委员会内部遵循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通过实体会议行使职权,按本条例及学生会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通过表决作出决定。

  筹备委员会在成立之日向全院发布公告,宣布筹备委员会组成人员、选举制度、报名方式、举报方式等基本事项。

  筹备委员会可以根据情况从学生会现有的职能部门不参加选举的会员中招募工作人员,处理委员会的事务性工作。

  第六条【对筹备委员会的监督】筹备委员会向常委会负责,受常委会监督,必须在选举前一周以前向常委会报告代表资格审查情况、候选人名单、监票人名单并由常委会通过。总监票人由筹备委员会提出,常委会通过。

  筹备委员会受学代会和学代会常委会监督,在学生会主席团、常代表选举投票前向学代会报告工作以及选举组织和监督的情况。

  筹备委员会遵循公开原则,以公示形式及时将与选举有关的一切重要情况向学生会全体会员公告,接受学生会全体会员的监督。

  第七条【筹备委员会的解散】筹备委员会在学生会换届的当日向全院发布公告,宣布选举结果,并于公告发布时解散。

  第三章 学生代表大会的会议

  

  第八条 【学代会的召开】学代会的召开日期由筹备委员会确定并向全院发布公告,开会日期应晚于公告日期至少一个月、至多两个月。三分之二或三分之二以上学代会代表出席学代会,学代会方得召开。学代会会议由学代会常委会主任委员主持,常委会主任委员不是筹备委员会成员时,或因其他原因不能主持时,由筹备委员会推举一名成员主持。

  第九条 【学代会的一般提案审议规则】自学代会筹备委员会成立之日起至学代会召开前十天止,筹备委员会接受下列人员提出的提案并决定是否将其列入会议议程:

  (一)三名或三名以上学代会常委会委员联名;

  (二)六名或六名以上候任的新一届学代会代表联名。

  筹备委员会在收到下列机构或人员提出的提案后直接将其列入会议议程:

  (一)学生会主席提出;

  (二)由学代会常委会全体委员四分之一以上联名提议或常委会主任提议,经学代会常委会表决以出席委员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后,学代会常委会提出;

  (三)学代会常委会全体委员三分之一以上联名提出;

  (四)候任的新一届学代会全体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联名提出。

  学代会在审议提案后,经表决以出席代表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并将其交付学生会执行委员会落实。

  在一次学代会中,筹备委员会若收到两个或两个以下的议案,应将全部议案付诸表决;若收到两个以上议案,应将其中的两个议案付诸表决;若没有收到议案,则取消该次大,会对议案进行表决的议程,但须将情况向学代会代表说明。

  凡列入表决议程之议案应于学代会前两天交付学代会代表审议。

  议案表决前应由发起人做说明,时间一般不超过十分钟,议案表决前应经过充分讨论方可已经表决。

  在执行议程前,学代会代表有权提出动议,要求将某个事先提出的议案付诸表决,经过与会代表半数通过后,大会筹备委员会应将其列入议程。在将该议案列入议程后,筹备委员会可以决定将一个原列入议程的议案撤出议程。

  第十条 【章程修正案审议规则】学生会章程的修正案由下列机构或人员提出:

  (一)学生会主席提出;

  (二)学代会常委会全体委员三分之一以上联名提议或常委会主任提议,学代会常委会经表决以出席委员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后,学代会常委会提出;

  (三)学代会全体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联名提出。

  章程修正案由学代会常委会召集学生代表大会审议。学代会在审议后,经表决以出席代表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修正案。

  学代会筹备委员会在修正章程的学代会会议闭幕后发布的会议公报中向全院公告修正案。修正案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第十一条 【学代会的动议规则】在学代会会议上,下列人员可以就学代会的程序问题提出动议:

  (一)三名或三名以上常委会委员联名;

  (二)十名或十名以上学代会代表联名。

  动议经与会代表半数通过后,学代会相关程序根据动议即时调整。

  第十二条 【学代会的发言和提问规则】学代会代表在学代会审议学生会章程修正案草案或提案时可以要求发言,在审议常代表和执委会工作报告时可以要求提问,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后可以发言和提问。

  每名学代会代表就同一问题发言不得超过两次,提出关于常代表和执委会工作的问题限一次,每次发言或提问时间不得超过两分钟。发言或提问超时或存在人身攻击、谩骂挑衅等扰乱会议秩序情形的,主持人可以终止发言或提问。

  若代表认为应该终止对学生会章程修正案草案或某项提案的审议,直接交付表决或结束对候选人、常代表或执委会工作报告的提问,应该起立要求结束发言或提问,此动议经过9名学生代表附议、2/3到场学生代表表决后生效。否则发言和提问需进行到没有人举手要求发言或提问或所有人的发言提问机会已用尽为止。

  第十三条 【学代会的表决规则】除学生会章程修正案草案外,学代会表决提案以出席代表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为通过。对章程修正案草案的表决以出席代表三分之二或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为通过。表决提案、章程修正案草案、院学生会常委会委员名单时采用举手表决方式,由学代会筹备委员会组织工作人员清点赞成代表数量。选举院学生会执委会主席团、常代表时,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

  第十四条 【学代会代表吁请的提出和处理】自学代会筹备委员会成立之日起至学代会召开前十天止,主席团接受关于学院工作的吁请。下列人员可以提出吁请:

  (一)一名或一名以上常委会委员联名;

  (二)四名或四名以上学代会代表联名。

  上述吁请由执委会主席团与学院有关部门交涉处理,在学代会上答复吁请人。学代会上无法答复的,由执委会主席团在学代会结束后一个月内答复吁请人。答复吁请人后应以公告形式将结果向全院同学公开。

  

  第四章 学生代表大会代表

  

  第十五条 【学代会代表的产生和名额分配】学生代表大会代表任期与学生代表大会相同。学代会代表以本院各个本科班级为单位,以中国学生(包含港、澳、台地区的学生,留学生名额见本条第四款)为基础,按1:4的比例产生(遵循四舍五入原则)。各班时任的经民主选举产生并由院团委任命的班长在任职期间为学生代表大会当然代表,作为该班代表团团长,不计为其所在班级产生的代表。若班长本身为候选人则须由其委托一人作为团长,受委托人同样作为当然代表。常代表在任职期间为学生代表大会当然代表,不计为其所在班级产生的代表。

  其余代表由全班会员直接选举产生,各班会员投票人数达到全班会员总数的三分之二时选举方为有效。各班在接到时任学代会常委会产生代表和委员的通知后两周内产生学代会代表并向常委会报告结果。代表可以连任。

  各个年级学生代表中,留学生代表应不低于一人,至多两人。

  已产生的学代会代表在次届学生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开幕时就职,在其次届学代会代表就职时卸任。每届学代会就职后经重选、补选、递补产生的学代会代表在筹备委员会公示之日就职。

  第十六条 【学代会代表的资格条件】符合下列条件的政府管理学院学生会会员可以成为学生代表大会代表: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纪守法,遵守校规;

  (二)品行端正,团结同学,工作能力强;

  (三)从未受到学校处分;

  (四)所修专业必修课、公共必修课从未不及格,或虽不及格但经重修、重考及格。

  通过本条例规定的任何方式产生的学代会代表均须符合上述任职条件。

  第十七条 【学代会代表的选举】在常委会决议成立学代会筹备委员会后,筹备委员会应通知各班选举学代会代表。各班应在接到筹备委员会通知后两周内向筹备委员会报告选举结果方为有效。

  筹备委员会监督班级学代会代表的选举,接受关于学代会代表资格、选举纪律和选举程序的举报。如果经筹备委员会调查证实当选的学代会代表不符合资格条件或违反选举纪律而当选,自接到选举结果报告起至学代会召开前七天止,筹备委员会可以取消该学代会代表的资格,并通知其所在班级应在学代会召开前进行补选并报告选举结果。

  各班级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选举、补选并报告筹备委员会的,或补选产生的代表经查证不符合资格条件或违反选举纪律而当选的,相应代表名额空缺。

  第十八条 【学代会代表的权利】学生代表大会代表按本条例和学生会的规定,享有如下权利:

  (一)选举新一届执委会主席团成员、常代表,表决院学生会常委会委员名单;

  (二)就学生会工作的重大问题提出议案;

  (三)讨论、表决上届常代表、执委会工作报告和列入学代会议程的议案;

  (四)就学代会议程中的程序问题提出动议;

  (五)就学院工作提出吁请、要求学院有关部门给予答复和解决。

  学代会代表行使权利的行为不受追究。

  第十九条 【学代会代表的义务】学生代表大会代表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听取会员的意见,反映会员的要求,接受会员的监督;

  (二)积极行使代表权利,认真履行代表职责;

  (三)监督学生会章程和规章制度的实施,向会员传达学生会工作情况。

  第二十条 【学代会代表的罢免】学生代表大会代表出现下列情形的,可以对其进行罢免:

  (一)被查出不符合任职条件、违反产生纪律或违反产生程序而成为代表的;

  (二)任职期间受到学校处分,或所修专业必修课、公共必修课不及格的;

  (三)玩忽职守、不履行职权和义务,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

  (四)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

  (五)在学生会主席选举期间协助候选人、报名人违纪,或有其他损害选举的民主、公平、公开的行为的;

  (六)有其他情形,经学代会常委会认定可以罢免的。

  罢免案由代表所在班级四分之一以上会员联名向常委会提出,罢免案提出后由常委会组织召开班会。班会由三分之二以上班级会员出席方为有效,在审议并听取当事人申辩后,经全体会员二分之一以上同意通过罢免案。

  若学生代表受到学校处分或有全校必修、专业必修、限选课不及格的情况,可以由常委会主任委员提出罢免案,常委会全体委员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第五章 学生代表大会的选举

  

  第一节基本原则

  

  第二十一条【选举基本原则】学生会选举应遵循依章、民主、规范、公平、公开、廉洁的原则,接受院党委、校学生会的领导与院团委的指导,并接受学院全体会员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应选职务与人数】政府管理学院学生会执行委员会主席团成员、常代表、学生会学代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全部由会员担任,由选举产生,任期一年。

  常代表兼任政府管理学院学生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委员,主持常委会工作。

  学生会执行委员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至多二人,组成执委会主席团。

  学生会学代会常务委员会委员由各班分别在本班学生代表中推举,由学生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亚博足彩学生代表大会政府管理学院代表由时任学生会执行委员会主席提名,学生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提名人数按校学生会决议执行。

  

  第二节选举报名

  

  第二十三条【参选条件】符合下列条件的亚博足彩政府管理学院学生会会员,有资格参加执行委员会主席团成员、常代表的选举:

  符合下列条件的政府管理学院学生会会员可以参加学生会主席团选举: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纪守法,遵守校规;

  (二)品行端正,团结同学,工作能力强;

  (三)从未受到学校处分;

  (四)所修专业必修课、公共必修课从未不及格,或虽不及格但经重修、重考及格;

  (五)所修全部课程(双学位、辅修课程不计)总绩点在3.0以上,且总绩点在全年级排名前70%;

  (六)以往从未被学生会认定为违纪,或被罢免所担任的学生会职务。

  (七)竞选常代表的候选人,从事学生工作必须满一年。

  

  第二十四条【选举报名】筹备委员会自成立后决定选举报名时间。有意参加常代表和执委会主席团选举的会员,可于选举公告发布以后,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指定方式向筹备委员会报名参选,并提交个人简历、成绩单等相关书面证明材料,供筹备委员会进行审查。筹备委员会在报名结束后向全体会员公布报名结果及报名人基本情况。

  第二十五条【报名人自律协定】筹备委员会在报名截止后,召集全体报名人签署自律协定,承诺遵守纪律、公平竞争、文明参选、独立竞选。

  第二十六条【候选人资格审查】筹备委员会在选举报名结束后进行资格审查,审查报名人是否满足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参选条件。

  对于报名人是否符合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二)项规定的条件,筹备委员会应采取约请报名人谈话、向其周围师生调查等方式进行审查;对于报名人是否符合第五条第一款第(三)至第(七)项规定的条件,筹备委员会应以审查相关书面证明材料的方式进行审查,审查后须封存相关材料直至选举结束。

  筹备委员会以不符合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二)项规定的条件为由,决定不批准报名人获得候选人资格的,需进行投票,以二分之一以上多数赞成通过决定。

  候选人资格审查应当在选举投票前一周结束,应在选举投票前至少一周向全体会员公布资格审查结果,并公布资格审查报告。

  第二十七条 【候选人公示】通过候选人资格审查并签署报名人自律协定的选举报名人正式获得候选人资格。筹备委员会在资格审查结束后将资格审查结果和候选人名单向全院公示至选举投票时止。

  

  第三节竞选活动规范

  

  第二十八条 【选举的具体规则和程序】筹备委员会在设立期间可根据需要和实际情况制定适用于本次选举,且不与学生会章程和本条例相冲突的具体规则和程序。

  第二十九条 【竞选经费】选举报名人、候选人应合法地自行筹集竞选经费,并将其用于正当的竞选活动。学生会不向任何候选人或选举报名人提供任何形式的竞选经费支持。

  第三十条 【竞选宣传和竞选材料】候选人应根据有关选举规则的规定,进行正当的竞选宣传,并按时向筹备委员会提交展板、宣传材料等竞选材料。

  各个候选人的展板、会议宣传材料等竞选材料的前后顺序,由筹备委员会组织全体候选人抽签决定。

  第三十一条 【选举的纪律】在选举期间,候选人或选举报名人出现下列情形,视为违反选举纪律:

  (一)通过伪造文件等手段隐瞒真相,骗取候选人资格的;

  (二)以金钱或者其他形式的物质利益进行贿赂,或以暴力、胁迫、欺骗等手段进行强迫,妨害选举人或信任投票人自由行使投票权的;

  (三)以金钱或者其他形式的物质利益进行贿赂,或以暴力、胁迫、欺骗等手段进行强迫,妨害筹备委员会委员或其他选举工作人员正常行使职权的;

  (四)以封官许愿、拉帮结派、打击报复、排除异己等非正当手段达到竞选目的的;

  (五)对其他候选人进行恶意人身伤害或以编造谣言、伪造证明等形式进行人身攻击的;

  (六)对于举报自己选举行为的人进行压制、报复的;

  (七)严重滥用选举经费或挪用公款归个人竞选使用的;

  (八)违反选举制度,或不遵守筹备委员会制定的选举程序和选举规则,情节严重的;

  (九)有损害选举人或信任投票人自由行使投票权,损害其他候选人、选举报名人正当选举利益或违反公平竞争、文明参选原则等其他恶劣情形的。

  第三十二条 【对候选人、报名人的举报】自选举报名人名单公布之日起至选举投票前一日止,任何学生会会员有权利就候选人或选举报名人不符合参选资格或违反选举纪律这两类问题向筹备委员会匿名举报。

  筹备委员会应对举报人进行保护。

  第三十三条【对候选人、报名人的调查】筹备委员会接到针对候选人或选举报名人的举报后,应当进行充分的调查取证,并听取当事人说明情况。

  筹备委员会进行调查时,任何候选人、报名人、学生会工作人员、普通学生会会员都有义务配合调查,如实反映问题。

  如果没有接到举报,筹备委员会不得主动调查候选人或报名人违反纪律的问题,在候选人资格审查结束后不得主动调查候选人不符合参选资格的问题。

  第三十四条【对候选人、报名人违纪的处理】筹备委员会对候选人或选举报名人的调查结束后,如认为有关候选人或报名人确有不当行为,但情节尚不严重,应对其进行警告。

  筹备委员会经过调查,如认为报名人确有严重违纪行为,经投票表决、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或认为被举报的报名人确实不符合参选资格,可以决定不批准该报名人获得候选人资格,该报名人自当日起停止选举活动且不得再次报名参加本次选举。

  筹备委员会经过调查,如认为被举报的候选人确实不符合参选资格,或有严重违纪行为,经投票表决、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可以提请常委会进行审议,并建议常委会取消其候选人资格。常委会全体会议在听取筹备委员会的意见和被举报的候选人的申辩后,经投票表决、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可取消该候选人的参选资格。被取消选举资格的候选人不得再次报名参加本次选举。

  调查结束后,筹备委员会可对被查出确有不当行为的选举人、学生会工作人员等当事人进行警告,或将其移交常委会处理。

  对于选举人协助候选人或选举报名人违纪且情节严重的,筹备委员会在投票表决、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后,可提交常委会全体会议审议,经投票表决、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后,可罢免该选举人的职务,且不再补选。

  筹备委员会应将调查和处理的情况及时向全院公示,并在选举投票和信任投票前将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告全体选举人及信任投票人。

  第三十五条 【对筹备委员会决定的监督】候选人、选举报名人或其他会员认为筹备委员会的决定或行为有误或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的,可以申请常委会进行复议,常委会不得拒绝。常委会在进行调查后,以投票表决,二分之一以上通过的方式,决定维持、变更或撤销筹备委员会的决定。

  第三十六条 【筹备委员会委员的纪律和监督】选举期间,筹备委员会委员出现下列情形,视为违反选举纪律:

  (一)参与或协助候选人或选举报名人从事违纪行为的;

  (二)接受候选人或报名人以金钱或者其他形式的物质利益进行贿赂的;

  (三)知晓候选人或报名人存在违纪或不符合参选资格条件的情况而隐瞒不报的;

  (四)利用职权对特定候选人或报名人进行偏袒或压制的;

  (五)妨害选举人或信任投票人自由行使投票权的;

  (六)隐瞒或拒不接受会员对候选人或报名人的举报,或利用职权打击、压制举报人,或违反保护举报人的义务的;

  (七)有其他损害选举的民主、公平、公开的行为,或行使职权时违反学生会相关规章制度的。

  会员针对筹备委员会委员的违纪行为的举报、调查和处理,参照第十六、十七的规定,院团委、学生会常委会受理针对筹备委员会委员的匿名举报。常委会全体会议经投票表决、二分之一以上多数通过,可取消其委员资格,并可视情况继续对其进行追究,直至罢免其职务。

  筹备委员会委员被取消资格的,不得报名参加本次选举。

  

  第四节 选举方式

  

  第三十七条【筹备委员会的报告】在选举投票前,筹备委员会主任应就选举活动的情况、候选人的相关情况、监票人名单等向全体选举人报告。

  第三十八条 【竞选演说】在选举投票前,候选人应向选举人发表竞选演说。每位候选人竞选演讲限时每人5分钟,时间用尽时,会议主持人有权制止其发言。

  候选人竞选演说及答辩的顺序,由筹备委员会组织全体候选人抽签决定。

  第三十九条 【候选人答辩】所有主席候选人、副主席候选人、常代表候选人在发表完竞选演说后,应按照竞选职位的不同,同台接受学生代表提问。每位学生代表在征求主持人允许后可以提问,针对每位候选人只能提出1个问题并且可以针对自己提出的问题进行1次追问。候选人每次回答时间不得超过2分钟

  学生代表提问、候选人回答违反本条规定时,会议主持人有权制止其提问或回答。

  第四十条【执委会主席、常代表的选举方式】学生会执行委员会主席、常代表的选举应在选举人集体听取候选人竞选演说和答辩的基础上以投票方式进行。每名选举人行使平等的选举权。

  学生会执行委员会主席、常代表的投票现场应仅留下会议主持人及学生代表。若有候选人为学生代表,则可先行投票,待其离场后其他学生代表方可投票。

  选举时,若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实行差额选举,在第一轮差额选举中,若得到票数最多的候选人的得票数超过有效票数的二分之一则该候选人当选,投票结束。若得到票数最多的候选人的得票数低于有效票数的二分之一,则进入第二轮投票。在进入第二轮投票前,每位候选人将获得一分钟的额外演讲时间,演讲顺序与先前顺序一致。在第二轮投票中遵循简单多数原则,仅对在第一轮选举中获得前两名的候选人进行投票,得到票数最多的候选人当选,选举结束。若候选人数等于或少于应选人数,实行等额选举,候选人得到票数超过实到选举人总数二分之一即当选。候选人得到的票数相等无法产生当选人的,由全体选举人对得赞成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以简单多数为原则直到选出为止。

  总票数超过或等于应到的选举人总数的三分之二,选举方为有效。选举人不得委托他人投票。缺席的选举人不得投票。

  在投票结束后,筹备委员会当场组织公开唱票、计票并宣布结果。选举人应派代表与监票人共同监督唱票、计票过程。若对某张选票产生质疑,应由监票人提出,由会议主持人裁决。

  第四十一条【学生会副主席的选举方式】学生会副主席的选举应在选举人集体听取候选人竞选演说和答辩的基础上以投票方式进行。每名选举人行使平等的选举权,在一次选举中只能投一票。

  学生会执行委员会副主席的投票现场应仅留下会议主持人及学生代表。若有候选人为学生代表,则可先行投票,待其离场后其他学生代表方可投票。

  选举时,若候选人数等于或少于2人,实行等额选举,候选人得到票数超过实到选举人总数二分之一即当选。若未能选满两人,则只产生一名副主席或无人当选。

  若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即候选人数在三人或三人以上),实行差额选举,在投票中若得票最高的两位(含两位并列第一)均超过半数,则得票最多的两位当选,选举结束。若得票最高的两位(含两位并列第一)候选人得票数未能全部超过半数,则超过半数者当选,同时对于没有过半数的所有候选人进行第二轮投票。在进入第二轮投票前每位仍需被投票的候选人将获得每人一分钟的额外演讲时间,演讲顺序与先前演讲顺序相同。第二轮选举中得票超过实到选举人总数二分之一的候选人方具有当选资格,同时按照得票顺序当选。若在第二轮中仍未能选满两人,则只产生一名副主席或无人当选。

  若候选人得到的票数相等无法产生两名当选人的,则只产生一名当选人,或不产生当选人。

  总票数超过或等于应到的选举人总数的三分之二,选举方为有效。选举人不得委托他人投票。缺席的选举人不得投票。

  在投票结束后,筹备委员会当场组织公开唱票、计票并宣布结果。选举人应派代表与监票人共同监督唱票、计票过程。若对某张选票产生质疑,应由监票人提出,由会议主持人裁决。

  第四十二条【学生会常委会委员选举方式】学生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学代会常委会相同,以班级为单位选举产生,每班两人。各班在产生学生代表大会代表后,由全班会员从代表中直接选举两人为学代会常委会委员,各班会员投票人数达到全班会员总数的三分之二时选举方为有效。各班在接到时任学代会常委会产生代表和委员的通知后两周内选举产生学代会常委会委员并向常委会报告结果,并在学生代表大会上由学生代表举手通过。委员可以连任。

  学代会常委会主任、常代表在任职期间为学代会常委会当然委员,不计为其所在班级产生的委员。

  已产生的学代会常委会委员在次届学生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闭幕时就职,在其次届学代会常委会委员就职时卸任。每届学代会常委会就职后经重选或补选产生的常委会委员在常委会批准并公示之日就职。

  第四十三条【校学生会学生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方式】学生会执行委员会主席、现任常代表为校学生会学生代表大会当然代表。其余校学生会学生代表大会代表由执行委员会主席提名,由学代会常委会无记名表决通过。应提名人数、资格标准根据校学生会规定执行。

  若执行委员会主席提名未能得到通过,则应当在一周内再次提名并交由常委会通过。若仍未通过,则由常委会委员互选产生。

  第四十四条【退出选举】候选人或选举报名人在选举投票前可以随时向筹备委员会提出退出选举的申请,筹备委员会不得拒绝,并应在接到申请当日向全院公示。候选人或报名人自公示时起退出选举且不得再次报名参加本次选举。

  第四十五条【选举相关材料的保管和处理】候选人书面证明材料、调查证据、信任票、选票等由筹备委员会保管的与选举有关的一切文字材料或其他实物材料,未经筹备委员会批准,任何组织、个人不得接触。选举结束后,筹备委员会应将全部选票和信任票立即销毁,并将所保管的全部其他材料移交常委会归档保存。

  第四十六条【候选人宣传材料的公布】候选人的竞选演说及所有宣传材料应于选举结束后一周内由常委会向全院公示。

  

  第五节 补选

  

  第四十七条【常代表的补选】常代表辞职、自动卸职、被罢免,根据校学生会的相关规定,常委会应当召开临时学生代表大会进行补选。

  第四十八条【执委会主席团的补选】执委会主席团成员辞职、自动卸职、被罢免时,常委会应当召开临时学生代表大会进行补选,使补选后的人数符合第三条的规定。

  第四十九条【补选的选举程序】校学生会常务代表委员会政府管理学院委员和执委会主席团补选的资格条件与参加校学生会常务代表委员会政府管理学院委员和执委会主席团选举的资格条件相同。

  校学生会常务代表委员会政府管理学院委员和执委会主席团补选的方式与校学生会常务代表委员会政府管理学院委员和执委会主席团选举的方式相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条【条例的解释】本条例的解释权属于政府管理学院学生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十一条【条例的生效】本条例自通过之日起生效。

  选举期间,常委会对本条例的修改,自选举期间结束时起开始适用。

  

  

  亚博足彩政府管理学院学生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亚博足彩政府管理学院学生代表大会组织条例》的解释

  

  亚博足彩政府管理学院学生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亚博足彩政府管理学院学生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织条例》的规定,对《亚博足彩政府管理学院学生代表大会组织条例》做出如下解释:

  第一条(2012年10月13日政府管理学院第十二届学生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

  根据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一个班级有两名或两名以上不参与选举的班长时应进行协商,只能推举其中一人成为天然代表并作为该班代表团团长同时成为学生代表大会筹备委员会委员,不占用该班学生代表名额。其他班长若成为学生代表,则占用该班学生代表名额,且不得成为学生代表大会筹备委员会委员。若无法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则由全班全体会员选举其中一人作为天然代表并作为该班代表团团长同时成为筹备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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